陕西中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
来源:中医临床医学院 作者:中医临床医学院 点击数: 发表时间:2014-11-05 11:27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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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六十三条    凡给予学生的处分必须报教务处备案。

  第十一章    毕业、结业与肄业

  第六十四条    学生因重修、辅修、休学或保留学籍,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。但累计在校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。

  第六十五条    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,着重点应放在综合素质、学习能力、身体健康等方面。

  第六十六条   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德、智、体合格,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(包括选修课)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

  第六十七条    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室,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出科考试,必须补足实习时间,待出科考试成绩合格后,发给毕业证书。

  第六十八条    凡毕业论文(设计)、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学生,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,也可发给结业证书。但申请延长后的在校总时间不得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最长年限。对于结业学生,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,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,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。如逾期不申请者,以后不予补办。

  第六十九条   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、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,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,则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,按下列办法办理:

  1、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,在校继续学习,但必须缴纳学费。取得规定的学分后,予以毕业。对条件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,授予相应学位。

  2、未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,给予结业,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,取得规定的学分后,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,但不得授予学位。

  第七十条    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,但学习满一年以上,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符合条件者,可发给肄业证书。

  第七十一条   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。

  第十二章    学位授予

  第七十二条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,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,凡符合《陕西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》的我校本科毕业生,可授予学士学位。

  第十三章    附则

  第七十三条    继续教育学院、国际教育学院和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。有关补充规定由主管部门发布。

  第七十四条    本规定自2011级学生起执行,其他有关文件之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条例为准。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教务处。